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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陇西检察:严惩经济犯罪 护航企业发展

时间:2024-12-02 09:10:11 来源: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为三家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切实以法治之力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以自已经营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虚构其为某品牌特约经销商的事实,分别与三家被害企业签订供货安装合同。汪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而是将其中绝大多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后被骗三家企业追偿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履职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认定汪某某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同时,检察官通过向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教育和督促其主动退赃退赔,最终成功为三家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