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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岷检案鉴】小偷小摸也是罪!入户盗窃,当心牢狱之灾!

时间:2025-07-31 11:25:22 来源:   点击数:

勿以“恶小”而为之!或许有人认为顺手牵羊、小偷小摸无伤大雅,甚至对“入户”行为也认识模糊,但一念之差,可能让你付出自由和前途的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马某某因银行贷款到期无力还款,便心生邪念在网上购买了开锁钥匙。2025年3月的一天,马某某趁着人们上班之际,随即走入一小区的一栋楼随手敲了几下一户人家的防盗门,在确定室内无人后,用开锁钥匙打开该户的防盗门后,在该户的卧室盗窃现金2500元、一条金手链、一对金耳钉,并在临走之际,还顺手拿走了该户男主人放在客厅沙发上包内的一条南京雨花石细支香烟。

 

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报案后,公安民警通过被害人家对面邻居家的监控,将马某某电话传唤到案。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83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马某某盗窃的一条金手链、一对金耳钉,一条南京雨花石细支香烟,总价格为9085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向被害人赔付3285元。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入户盗窃”?

“户”是指个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以“入户”方式实施盗窃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体现在对公私财产的侵犯上,更在于对公民人身安全、住宅安宁和隐私的侵犯,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因其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也决定了入户盗窃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本案中,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内实施盗窃,此行为符合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

什么是“数额较大”?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我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本案中马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11585元,属于“数额较大”。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因生活经济困难,同时觉得“小偷小摸”不算事,经常抱有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侥幸心理,殊不知,自己的小聪明在监控视频下不堪一击。近年来,金价飞涨,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他人金首饰和现金等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最后不仅如数退还,而且要面临刑事处罚。因此,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