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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岷检案鉴】警惕!莫因贪念沦为诈骗帮凶!

时间:2025-08-13 09:12:32 来源:   点击数:

近年来,网络诈骗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但你可能不知道,除了直接行骗的骗子,还有一群人,他们可能就是你身边的普通人,仅仅因为一时贪念或法律意识淡薄,无意中成为了诈骗犯罪的“推手”和“帮凶”!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手机、微信账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资金,支付结算涉案资金共计66万余元。已查明魏某某名下某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起,直接涉案金额18万余元。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数字化时代,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助长了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蔓延。这种行为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还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警惕!这些“日常行为”可能已踩法律红线!

1.买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向不法分子出售或者出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等。这种是比较普遍的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另外“两卡”严禁出售、出租、出借,给任何人都不可以哦!

2.提供技术支持:为非法网站或APP(如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域名解析或者软件维护服务。

3.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帮助:在社交媒体或电商平台为诈骗活动引流(如推广虚假投资APP)或者通过平台“跑分”洗钱(使用个人账户分散转移赃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